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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流域贸易方法之物物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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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文化

在中国历史上,黄河及沿岸流域给人类文明带来了巨大的影响,是中华民族最主要的发源地,中国人称其为"母亲河"。

黄河流域贸易方法之物物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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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物交换是一种古老的贸易方法,即交换时,买卖双方同时进行买和卖,用其所卖的东西直接交换另一人所卖的东西,双方的买卖同时进行且不须一般等价物。
        在黄河流域,常见的物物交换主要有以下几种:(1)农产品之间的交换。如瓜果蔬菜换粮食、小杂粮换小麦或大米,称之为“换东西”;(2)日常用品之间的交换。如用针线换农家的破旧衣服,用塑料制品换旧物品,称之为“串户交换”或“实顶实交换”;(3)原料与制品的交易。如用缠在短棒上弹好的棉线交换棉布,用粉条换淀粉面,用豆腐换豆类。物物交换虽然是一种较为原始的商品交换形式,但由于它能直接满足供需双方所求,所以成为人们乐于接受的交易形式而延续下来,甚至在货币经济已相当发达的今天,物物交换仍然是农村中常见的交换形式。
        卖生活必需品的行商,往往在买卖双方之间形成一种长年固定关系,只要带着东西上门去卖,必然有人买。这种习俗在黄河流域各地随处可见。对这种关系,有的地方称为“主顾”,在有的地方称为“表亲”或“亲戚”,一些地方则称为“伙伴”。“上门交易”也有买主主动上门去买鸡蛋、红薯、粉条等农产品的。
       到农村出售的许多物品多在春节前后,而用其所换物品如米、麦却必须等待收获后来取,因此,商人们常把物品提留给主顾,此称为“寄存”或“寄放”。一些坐商也采用赊销办法,允许老用户赊销,按月结算,或按年结算,以此来增加信誉、扩大生意门路。如山西商人开设的通事行----大盛魁,其业务重心在内外蒙古,他们了解到蒙古人手中未必有大量现银,于是采用赊销办法,到期亦不收取现金,而以牧民的畜产品折价偿还;然后再将这些畜产品运转内地销售,获取双重商品利益。这种赊销还要计算利息,以商品赊销金额为本金,加上利息,折合为牲畜或皮张若干,到期用实物还本付息,于是又获取了一重高利贷的利息收入。
        一些行商初入某一地区,由于人地生疏,货物脱手不易,就将其货物委托当地商人代卖。一些大的商行,为了扩大产品销路,在各地设有代销客户或代售店,这些代售店或代销客户一般需先向商行交一定的保证金,待货物售出后再结账,从中赚取手续费和差价。

        在黄河流域,黄河商人还以发售礼券的方式进行促销。礼券也称“红票”,是商店进行商品交易的恰时票券。旧时,凡“三节”或喜庆、乔迁等事,都讲究送礼、有的店老板就以店铺名义发售表明金额的礼券,分五元、十元、二十元……多种。礼券按喜庆、礼尚,书写“花烛百子”“百年好合”“寿比南山”“长命富贵”等。持券人可不限次数的随时到本店购买各类货物。礼券收现款,但不挂失、不兑取现金。送礼券比送别的东西灵活;受礼券者认为礼券比现金还好,可以留着或再送人,因此礼券的销售量很大,使店铺用不着付货物就能收进大量现金,相当于得到一种无息贷款。顾客持券取货,是按当日售价计算,如果物价上涨,店铺就占了便宜。
        黄河流域还有契约成交的习俗。自古以来,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但在一些情况下,比如年迈孤独或无钞支用时,农民不得不将自己的土地卖出。古时我国大部分地区乡族势力对财产权外移竭力进行干涉,有所谓“产不出户”的惯例,故在土地及其它物业典卖契约里,其乡族势力有获得典卖的优先权,“先就房亲伯叔,次问邻人不就”。典卖田房要由买主召集成说人及四邻,将田房清丈,或立石界,或栽桑界,然后由中间人从中交涉价格,待价格谈妥,双方和中间人坐在一起立契约字据。字据上要写明所卖土地的地点、面积、回至、价格及卖地原因和日期,最后签署双方姓名,卖地者不仅要盖上名章、手印,还要写上“口说无凭,以字为证,双方自愿,永不反悔”字样。契约写完,一手交款,一手交契,契约一式两份,各保存一份,作为日后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