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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文化 | 做好水利遗产保护利用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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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历史上,黄河及沿岸流域给人类文明带来了巨大的影响,是中华民族最主要的发源地,中国人称其为"母亲河"。

黄河文化 | 做好水利遗产保护利用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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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2019年9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指出:“黄河文化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的根和魂。要推进黄河文化遗产的系统保护,守好老祖宗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要深入挖掘黄河文化蕴含的时代价值,讲好‘黄河故事’,延续历史文脉,坚定文化自信,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凝聚精神力量”。2020年11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又再次强调:“统筹考虑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水安全、水文化和岸线等多方面的有机联系,推进长江上中下游、江河湖库、左右岸、干支流协调治理,改善长江生态环境和水域生态功能,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要保护传承弘扬长江文化。长江造就了从巴山蜀水到江南水乡的千年文脉,是中华民族的代表性符号和中华文明的标志性象征,是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源泉。要把长江文化保护好、传承好、弘扬好,延续历史文脉,坚定文化自信。要保护好长江文物和文化遗产,深入研究长江文化内涵,推动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要将长江的历史文化、山水文化与城乡发展相融合,突出地方特色,更多采用‘微改造’的‘绣花’功夫,对历史文化街区进行修复”。

“治国必先治水”。中华民族5000年荜路蓝缕的文明发展史,孕育造就了辉煌灿烂的水文化,它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水利遗产则是水文化乃至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精髓。水利遗产保护、利用、传承与发展,是坚定民族文化自信、文化自觉,落实文化兴国战略的时代要求,是水利系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筑牢团结奋斗共同思想道德基础的重要载体,是落实中央新时代治水思路、弘扬新时代水利精神的重要举措,对推动水利事业改革与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本文结合多年的工作实践和研究,就加快推进水利遗产保利用传承发展问题谈一些思考并提出几点建议。

 

 

Part水利遗产保护利用弘扬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法规依据缺乏,政策制度不健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涉水法律法规,都没有对水文化或水利遗产保护利用管理等作出相关规定。水利遗产调查认定、规划编制、保护与利用、管理与宣传等环节的政策制度尚不健全,大多存在空白,如缺乏统一的保护利用发展规划;缺乏相关配套政策制度等,难以实现法制化规范化管理。。

 

(二)管理权责不清晰,专业队伍不健全

目前全国水利遗产保护与利用管理层级、权责不明确、机构不健全,管理弱化、空白地带较多,政出多门、各自为政、杂乱无章。一些遗产或年久失修,或人为损毁严重,个别甚至濒临消亡,亟待开展抢救性保护。遗产管理专业队伍及科研人才队伍匮乏,难以起到支撑保障作用。

 

(三)遗产调查不全面,认定标准不统一

水利遗产种类形态繁杂,既有物质的、非物质的,也包括可移动的、不可移动的。相关单位曾在2009年、2012年先后开展过两次水利遗产调查。这两次调查由于认定标准不统一、历史脉络梳理不全面、调查数据不完整或未进行野外实地勘察等原因,且距今已有10多年,导致参考和支撑作用有限,至今家底不清楚,使一些有价值的遗产处于保护与开发管理的空白地带,难以得到科学有效的保护与利用。 

 

(四)经费保障不足,市场机制不灵活 

目前水文化建设和水利遗产保护与利用管理的经费来源只有国家财政这一渠道,即来自‚水利公益宣传与水文化建设‛项目。该项目是二级预算项目,每年预算数额有限,仅能勉强维持日常工作经费支出,难以满足和保障遗产保护与利用管理的经费需求;遗产保护很多涉及工程建设,而现行的水利建设标准定额体系尚未将其纳入其中;因水文化建设市场准入机制和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尚不健全,市场配置水文化资源的动力不足,社会参与水文化建设的意愿和活力不强。

 

 

Part 水利遗产保护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

把握方向,把水利遗产保护利用管理工作纳入水利改革发展的总体布局,加强统筹规划,强化法规制度保障,充分发挥政府在水利遗产保护与利用管理中的主导、引导、统筹、协调作用。

 

(二)坚持保护优先

树立保护水利遗产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统筹好水利遗产保护与水利改革发展、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把水利遗产保护作为水利遗产利用传承的前提和重中之重,切实做到在保护中促进可持续发展、在发展中进行传承和弘扬。

 

(三)坚持合理利用

挖掘、探索拓展水利遗产的历史价值、科学价值、艺术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生态价值及功能,整合科技教育、展览陈列、学术研究、科学普及、文化旅游、文学艺术等资源和平台,运用报刊、电视、动漫、互联网、大数据、5G等各种宣传阵地和手段,综合开发利用水利遗产资源,促进水文化事业的不断繁荣与多元发展。

 

(四)坚持传承创新

在传承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以水利遗产为载体,激活中华传统水文化的源头活水并加以创造性转化,使之与当代水利改革发展相适应,与当代社会发展相协调,进而把具有中国特色的水文化历史文脉传承下去,把蕴含其中的具有当代价值的水文化精神弘扬起来,把代表和体现当代中国优秀水文化的创新成果传播出去,不断提升水文化的软实力。 

 

(五)坚持社会参与

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文化资源中的作用,积极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水利遗产保护与利用管理,推动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广泛参与的水利遗产保护利用工作格局,建立健全多方参与和惠益共享机制。

 

(六)坚持加强管理

加强水利遗产保护与管理顶层设计,明确管理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管理政策制度体系,加大管理经费投入,充分应用现代科技手段,依法依规,分级分类管理,逐步把水利遗产管理纳入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轨道。

 

 

Part水利遗产保护利用传承发展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目前,我国大部分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主要由文物部门负责,但部分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则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城乡规划司承担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城市建设司承担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有关工作;农业农村部负责对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国家工业遗产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鉴于水利遗产保护具有很强的水利专业性,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水利部门应承担并负责水利遗产保护与管理工作。具体而言,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统筹管理的职能,负责国家水利遗产的认定,并指导、监督全国范围内水利遗产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流域管理机构应负责本辖区内水利遗产的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水利遗产保护管理重大问题,受水利部委托对国家水利遗产相关工作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水利遗产的管理工作,并采取制定相关政策、资金投入、设立基金等方式,支持水利遗产保护单位或所有权人开展遗产普查、收集文物、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科普公益、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等活动,充分挖掘总结水利遗产的思想理念、拓展遗产功能,建立多方参与和惠益共享机制。

 

(二)关于水利遗产认定

国家水利遗产应主要具备以下条件:在中国乃至人类历史上、特别是在中国社会发展进程中具有标志性意义或产生重要影响,与中国社会变革或重要历史事件及人物密切相关、具有重要纪念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能够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蕴涵水旱灾害防治、水资源利用、水生态保护、水景观欣赏等方面的知识、工艺和技术,并对当代具有借鉴价值;具备良好的保护利用基础,或面临自然灾害、工程建设、人为破坏等因素,存在消亡危险亟需抢救性保护。 

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水利遗产审查和认定,向社会发布遗产名录,向遗产保护单位(或个人)颁发牌匾和遗产标识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国家水利遗产的检查评估、审核推荐;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遗产申报。 

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粮农组织等认定且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中国水利遗产,也应纳入国家水利遗产名录。

 

(三)关于水利遗产保护

水利遗产保护要落实保护单位主体责任,依法划定保护范围或保护红线,办理法定确权手续;保护单位(或产权人,下同)应编制保护和发展规划,建立保护组织或管理机构,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建立完备的遗产档案,登记或记录遗产的核心物项保护(含非物质水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代表性实物)、遗存调查收集、维护修缮、发展利用、经费使用、资助支持等情况;应设置或聘请专业机构、人员定期检测遗产的保存状况,及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建立报备制度,保持遗产格局、结构、样式和风貌特征、基本功能,确保核心物项不被改变和破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遗产保护利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提请本级党委、政府将遗产保护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提请人大出台保护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列入执法监督内容;应将遗产保护利用纳入水利建设、水利发展相关规划,通过专项资金(基金)等方式支持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科学研究、技术推广、投资捐赠、科普宣传、公益活动、设立基金等方式参与遗产的保护利用工作等。

 

(四)关于水利遗产的利用

水利遗产的利用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划、管理制度,与遗产的历史、文化、景观和生态属性相协调,保持其原始格局、整体风貌;非物质水文化遗产的利用,要尊重其形式、内涵及风俗习惯,禁止歪曲、贬损甚至损害其保护单位或所有权人合法权益;有条件的遗产保护单位,应当在遗产保护区域内设立相应的展陈设施,通过展览展示、教育培训、互联网、大众传媒等手段,宣传普及遗产知识,挖掘阐释遗产时代价值、思想理念和品牌内涵,传播传承历史人文、科技工艺、景观风貌等;支持并鼓励将水利遗产打造成为革命传统教育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家水情教育基地和水利风景区;大力培育支持专业服务机构发展,积极推进遗产保护利用数字化建设,提升水利遗产的保护利用水平和能力。

 

(五)关于水利遗产传承与弘扬

支持鼓励利用水利遗产资源,设计开发具有使用价值、观赏价值、传承价值,蕴含科技知识、生产流程体验、历史人文、科普教育等文化特色产品或旅游项目,打造具有地域和遗产特色的文旅线路,建设名人故居、特色小镇(街区)、水文化产业园区、创新创业基地、节日习俗等,培育水利新技术创新设计、工艺美术动漫、水文化研究创意、休闲旅游等新兴新型业态;支持依托遗产资源,采取诗词歌赋、绘画摄影、文艺表演以及新闻出版、动漫制作等形式,开展文学艺术创作,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文化产品和服务;鼓励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传统传媒和利用5G技术、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区块链、网络直播矩阵等新兴媒体和技术,广泛传播宣传水文化和水利遗产相关知识,讲好水故事,传承水文化,扩大社会覆盖面和影响力;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制定相关政策、资金投入、设立基金等方式,支持遗产保护单位及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通过遗产普查、文物收集、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科普公益、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等活动,充分挖掘总结遗产的思想理念、拓展遗产功能,建立多方参与和惠益共享机制;实施水文化‚走出去‛战略,加强与国家文物局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粮农组织等的沟通对接,争取更多中国水利遗产被认定为世界文化遗产。积极参与世界相关水文化组织、科研机构、学术论坛的交流合作,承办国际性水文化及水利遗产会展活动,增加中国水文化的国际话语权、增强中华传统文化的软实力。

 

 

Part相关建议

 

(一)建立健全相关法规政策制度和标准体系

一是水法规建设方面,抓住黄河法等水法规的立法契机,将水文化和水利遗产保护等列入其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已颁布实施的水法规,在其修编时补充完善水文化和水利遗产保护相关内容。二是尽快制定并出台国家水利遗产管理办法,明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遗产保护与管理职责权限,并对国家级水利遗产的认定、保护、利用与管理等工作提出统一性、规范性要求。三是抓紧研究并制定国家水利遗产统一认定标准体系(主要包括物质和非物质的水利遗产两大类)。四是组织编制国家水利遗产申报书编写导则,适时启动首批国家水利遗产认定工作。五是公开发布首批国家水利遗产名录和标识。将首批经水利部组织认定的国家水利遗产连同以往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定的中国世界水利遗产编制成首批国家水利遗产名录,向社会公开发布,列入重点保护、利用与管理对象,授予专用标识。以后分批认定,分批发布。 

 

(二)开展水利遗产全面普查 

切实摸清水利遗产的家底,为全面开展全国水利遗产保护、利用与管理科学决策奠定坚实基础,建议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水利遗产调查规范导则》和调查工作实施方案,用2~3年时间开展全面普查。同时委托相关单位建立遗产动态管理数据库,对遗产普查相关信息进行汇总、整理、挖掘和分析,为今后开展规划、保护、利用、宣传与管理等搭建服务平台。 

 

(三)构建水利遗产保护与利用规划体系

将水利遗产保护与利用管理工作纳入‚十四五‛全国水利改革发展总体规划,融入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资源保护等专项规划。同时在对遗产全面调查普查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水利遗产保护与发展规划导则,指导编制全国水利遗产保护与发展规划、7大流域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划、水利遗产专项规划,形成水利遗产保护、利用、发展、管理规划体系。 

 

(四)加强水利遗产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一是将水利遗产保护利用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纳入水利系统人才培养发展规划,出台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健全培养、使用、评价、激励机制,不断提升管理能力和水平。二是建立水利遗产人才专家库。联合各行业部门,跨行业成立水利遗产保护与利用管理相关工作人才专家库,充分发挥各领域专家在水利遗产调查认定、价值评估、规划审查、技术咨询以及政策决策等方面的专业指导作用。三是加强水利遗产的学术研究和科研攻关。鼓励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公益组织等在水利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基础理论、价值理念、技术标准、政策措施、关键技术等方面进行深入挖掘研究和科研攻关。运用现代技术与传统技艺相结合的方式,将消失或即将消失的水利遗产信息保存下来予以传承和弘扬,并在公益性水利科研项目立项上予以适当倾斜支持。

 

(五)拓宽水利遗产保护与管理的经费保障渠道

积极推动将水文化建设和水利遗产保护与利用管理列入国家财政一级预算,建立稳定的财政资金渠道;修改完善水利建设标准定额体系,将水文化建设及水利遗产保护、利用管理纳入其中;对涉及工程建设的水利遗产保护与利用,要列入工程规划、勘察、设计,与工程一并实施。做好水文化‚两手发力‛这篇大文章,研究制定水文化市场准入规则和投融资政策,在更好发挥政府管理文化职能的同时,充分发挥文化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引导吸引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水文化建设和水利遗产的保护和利用。